夫妻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共同财产吗
2023-01-13 17:02:06
来源:法师兄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,属于个人财产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。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,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,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,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,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,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